《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已于2024年5月22日开始实施,现就本次修订主要变动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简化审批流程
1、简化退休人员科研差旅费、学生实习差旅费审批手续
退休人员(不含退休返聘人员)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,出差时无需履行审批手续。学生根据实习计划执行,无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。
2、简化从科研经费列支厦门市内包车费用审批手续
从科研经费列支厦门市内包车费用,出差人员事前填写《集美大学包车审批表》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;项目负责人包车的,还需分管院领导审批。
3、简化特殊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手续
在校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科研项目组成员为退休人员(不含退休返聘)的,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(境)的,必须事前填报《集美大学特殊科研人员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申请表》,并按表中所列部门分别进行审批。
二、明确包车出行适用情形
1、确因工作需要,当天往返且单趟行车里程在200公里以内(含200公里)的,可以选择网约车出行,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。
2、在省内因招生工作需要或出差需随身携带材料较多,不便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可包车前往目的地的。
三、优化科研差旅费管理
1、科研差旅费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
科研人员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(不含校内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)列支的差旅费,出差行程完整且闭环,出差天数在5天以内(含5天)的,可以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。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的,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,也可以选择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出差天数超过5天的,全程只能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2、上调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业务住宿费凭据报销标准
厅级、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、其他人员现行的住宿费标准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三亚上调约30%,其他城市、地区上调100元,调整后的标准为:
序号 |
地区 |
住宿费标准上限(单位:元/人.天) |
省部级、院士及相当职及人员 |
厅级、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|
其他人员 |
1 |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三亚 |
1100 |
850 |
650 |
2 |
其他城市、地区 |
900 |
600 |
500 |
3、上调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
科研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00元上调至每人每天150元;市内交通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80元上调至每人每天150元。
4、增加海上作业、南北极科考等科研业务伙食费补助的规定
科研人员参与海上作业、南北极科学考察研究,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0元包干使用,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。
5、变更科研自驾车出行燃油费报销时间
科研人员省内自驾车出行发生的燃油费,凭出差期间及出差前1天开具的燃油费发票报账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1、出差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费须打入出差人员本人银行卡上,不得代领代发。
2、合并开具的发票及各类旅行社开具的票据,不予报销。
3、出国(境)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执行公务或访学
申请表、因公出国(境)任务批件、行程单、出入境记录的证照复印件或登机牌复印件及机票、住宿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。
4、各种境外取得的报销凭证须用中文简要注明开支内容、数量、金额等内容,并经出(国)境人员签字确认。
财务处
2024年5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