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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解读

发布时间:2024-05-23

《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已于2024年5月22日开始实施,现就本次修订主要变动内容解读如下:

一、简化审批流程

1、简化退休人员科研差旅费、学生实习差旅费审批手续

退休人员(不含退休返聘人员)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,出差时无需履行审批手续。学生根据实习计划执行,无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。

2、简化从科研经费列支厦门市内包车费用审批手续

从科研经费列支厦门市内包车费用,出差人员事前填写《集美大学包车审批表》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;项目负责人包车的,还需分管院领导审批。

3、简化特殊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手续

在校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科研项目组成员为退休人员(不含退休返聘)的,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(境)的,必须事前填报《集美大学特殊科研人员出国(境)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申请表》,并按表中所列部门分别进行审批。

二、明确包车出行适用情形

1、确因工作需要,当天往返且单趟行车里程在200公里以内(含200公里)的,可以选择网约车出行,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。

2、在省内因招生工作需要或出差需随身携带材料较多,不便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可包车前往目的地的。

三、优化科研差旅费管理

1、科研差旅费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

科研人员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(不含校内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)列支的差旅费,出差行程完整且闭环,出差天数在5天以内(含5天)的,可以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。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的,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,也可以选择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
出差天数超过5天的,全程只能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
2、上调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业务住宿费凭据报销标准

厅级、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、其他人员现行的住宿费标准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三亚上调约30%,其他城市、地区上调100元,调整后的标准为:

序号

地区

住宿费标准上限(单位:元/人.天)

省部级、院士及相当职及人员

厅级、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

其他人员

1

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三亚

1100

850

650

2

其他城市、地区

900

600

500

3、上调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

科研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00元上调至每人每天150元;市内交通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80元上调至每人每天150元。

4、增加海上作业、南北极科考等科研业务伙食费补助的规定

科研人员参与海上作业、南北极科学考察研究,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0元包干使用,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。

5、变更科研自驾车出行燃油费报销时间

科研人员省内自驾车出行发生的燃油费,凭出差期间及出差前1天开具的燃油费发票报账。
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
1、出差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费须打入出差人员本人银行卡上,不得代领代发。

2、合并开具的发票及各类旅行社开具的票据,不予报销。

3、出国(境)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执行公务或访学

申请表、因公出国(境)任务批件、行程单、出入境记录的证照复印件或登机牌复印件及机票、住宿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。

4、各种境外取得的报销凭证须用中文简要注明开支内容、数量、金额等内容,并经出(国)境人员签字确认。



财务处 

2024年5月23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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